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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2021-09-29 1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预防刑事及各类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沈阳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院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以及进入学院从事施工、经营、劳务、教学等外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院治安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二章校园管理

第四条学院教工和学生进入校门,必须持有证件或佩戴标志,进出校门不得拒绝门卫询问和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须推行。      

第五条外来办事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院内,校外机动车辆须登记检查。      

第六条禁止各类商贩擅自进入校园内摆摊经营。      

第七条外单位租用借用运动场地、礼堂、教室等场所,接待部门应到武装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承担其治安管理责任。       

第八条持物品出校门,必须持主管部门盖有公章和指定领导签字的持物证,方可放行。对不符合手续的,门卫有权阻止或扣留所持物品。外来送货的车辆、采购人员到门卫登记后方可入校。       

第九条校园内张贴通知、启示、广告等,必须在指定地点或专用栏内。严禁在院内随意张贴大小字报或书写大小字块。      

第十条严禁跃墙出入校园、践踏草坪、破坏公用设施。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校园内,严禁鸣放高音长音喇叭。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限速成20公里,出入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严禁出租车入校,特殊情况需武装保卫部批准。      

第十二条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在楼内停放。      

第十三条严禁校外无关人员在校园内散步、游玩、摄影和逗留。      

第三章教学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内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打闹和跑动。夜间各楼实行锁楼制度,非更值人员不得在上述地点过夜。      

第十五条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学习场所,非本院教职工、学生不得随意入内。      

第十六条进入实训楼必须严格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实验、实习的安全规程。      

第十七条球场、运动场等体育教学场所,要保正教学正常使用,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防碍教学活动。严禁在非球场地区踢球打球。      

第十八条落实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合理使用方法。严禁发生损坏各类教学设施、设备现象。      

第四章生活区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凭学生证进入宿舍,外来人员到宿舍找人,须持身份证到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允许方可入内。       

第二十条、 学生离开宿舍要锁好房门,房间钥匙不得外借。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较大数额现金要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严禁学生或任何人在宿舍进行商品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宿舍内严禁乱接电线、使用各种电热器和动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私自留宿校外人员,学生不准进入异性学生宿舍,非本院学生不得住进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住教工独身公寓人员,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二十五条到食堂就餐者,应严格遵守食堂就餐管理的各项制度。炊管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饮食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规定。      

第二十六条校园内的商业门点,夜间必须设专人值班守护。      

第五章现金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需要滞留超额现金,应报告我校保卫处,设专人就室看守。       

第二十八条现金和有价票证必须存放在有安全设施的金柜或库房内。学院财会室必须达到安全财会室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教工、学生私人现金不准在单位存放。      

第三十条各类物资仓库门窗设施要坚固安全,设双道门锁,窗户有铁栏,重要物资仓库应设值班人员就近或隔室看守,安装照明设备。保管员和更值人员要经常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保卫处。      

第三十一条仓库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离开库房要关灯上锁。库房钥匙必须由保管员随身携带,不得乱放或转借他人使用。重点库房和重要物品要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第三十二条部门的高档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存放保险柜内,并由专人负责严格保管。      

第六章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所称危险物品管理,包括对易燃、易爆、剧毒、病毒菌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品必须专房存放、专人保管,库房结构和位置必须符合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易燃易爆和剧毒品同库存放。教学、科研和生产用危险品的采购,应事先到武装保卫处备案,按需要尽量减少库存。      

第三十五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将液化气罐、汽油、信纳水、鞭炮等危险物品带到办公楼、教学楼、实训楼、实验楼、公寓楼等办公、教学和生活场所。      

第七章外籍人员及外来人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工作或居住在本院的外籍人员,由学院外事部门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将其国籍、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自然情况报给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外事部门对外籍人员会客、留宿、外出等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于因私来访的外籍人员,应由被访者将其自然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于外来人口,用人单位须将其自然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并进行遵章守法,防火防盗教育。      

第四十条外来人口不得利用学院条件为个人承揽各项加工制作、经营及维修项目。      

第四十一条外来人口不得在暂住处留宿他人。      

第八章值班和更值管理

第四十二条根据治安防范需要,学院办公室制定行政值班制度,并负责行政人员24小时值班安排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保卫处制定安全值班制度,并负责24小时保卫值班人员安排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根据治安防范需要,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配备和管理更值人员,其业务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十五条更值人员基本条件是: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视力、听力正常,无突发病史、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担任更值工作。      

第四十六条更值人员须严守岗位职责。熟悉责任区的环境,按时巡逻辖区,掌握报警常识,遇到情况及时报告。严禁酒后上岗,不准做与值班守卫无关活动。更值点不准设床。值班室不准无关人员逗留。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在治安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及时发现、防止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对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漏洞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不按期整改的。给予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停发1个月岗位工资。      

第四十九条对因管理不善,防范不力,发生财物被盗、被毁、被骗且损失较严重的,给予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停发2个月岗位工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停发4个月岗位工资。      

第五十条发生治安案件,对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岗位工资。对直接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院停发半年以上岗位工资。      

第五十一条发生刑事案件,视其情节对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停发半年以上岗位工资。直接责任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因治安防范工作过失而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工程学院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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