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2001】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学院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建设和发展整体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要对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主抓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院院长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学院和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本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并落实消防工作计划。
(三)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系统,层层落实消防责任。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八条实行防火责任状制度,逐级签订防火责任状,明确和细化防火责任内容。
第九条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制定和签署经营承包、资产租凭、资产托管、工程建设等项合同时,必须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条款。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院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器的使用、扑救初起火险、自救逃生、现场疏散等方面知识和方法。
第十一条确定每年11月6日—12日为学院“11·9”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周。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干事、兼职消防员、有关消防持证上岗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上级消防机关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学院图书馆、档案室、学生公寓等需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消防机关或学院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检查
第十四条学院所有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实行大型活动或集会申报制度。学院各部门应在举办大型活动或集会的24小时前,向保卫处申报。经勘察现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准随意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学院。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落实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学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被学院确定为重点消防安全的部门,要指定专人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九条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监控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运行管理和记录;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重点防火部位与消防档案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档案资料室、财会室、燃气贮罐站、变电所、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外专公寓、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实验室、超市、车库等为重点防火部位。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重点消防部位和一般消防部位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当详实,并附有必要的图示资料。武装保卫处应当对学院重点消防部位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能够及时发现与排出重大火险隐患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实施发生火灾事故及重大火险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于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予及时整改的,给予该部门消防主要责任人及岗位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停发1至3个月岗位工资。
(二)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失火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视其情况给予该部门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处以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停发3个月至半年的岗位工资。
(三)对于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因消防工作过失而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工程学院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